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0123民初913号 (2020)青01民终1236号 |
案号 |
(2021)青0123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湟源县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玲欣支付工程款3272388.52元;二、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玲欣支付利息1256324.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青海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王玲欣的工程款数额确定为993182元,青海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王玲欣给付。二,王玲欣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青海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5401868.52元的成本发票。3、一审案件受理费24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玲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32元减半收取24016元由青海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24016元退回青海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湟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宏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7574128084 |
登记机关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