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81********4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152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309659.48元,截止2020年5月29日的罚息1421247.34元(含复利),以及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金1309659.48元按照年利率14.4%计算的罚息,该罚息按照年利率14.4%计算的复利。(每年支付的罚息和复利总额,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