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74民终100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3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件于2020年1月10日解除;二、确认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明细表》)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三、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1,675,444.42元、违约金(以152,222.2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9日;以152,222.22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9日;以1,674,444.42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及律师费16,754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租赁物价值依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涉案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超过部分归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谢晋斌、林献果对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晋斌、林献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晋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756790395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金荷二路7号自编(A座四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