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桂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4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傅桂平、朱顺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855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2日,此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0925%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傅桂平、朱顺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