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鄱阳县沃尚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C0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202民初750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鄱阳县沃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景德镇东大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9123.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39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鄱阳县沃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水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MA35PUC01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返乡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