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勇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9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1)赣0429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柳勇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贵枝工资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柳勇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