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变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5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8民初638号 |
案号 |
(2019)冀0408执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晓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娜娜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8年2月2日起按每月1.3%支付利息至欠款偿还完毕时止。被告郑世江、张变粉、邯郸市发涵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郑晓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娜娜借款本金8685元,被告邯郸市发涵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案件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9元由被告郑晓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8执8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2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