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4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文江、申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文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文江、申有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文江、申有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