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1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金泽105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081146350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