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03民初5743号 |
案号 |
(2019)苏1003执3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雨露公司应给付原告亚星公司尚欠车款5385053.57元,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分段计算: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债务之日止,以1088940.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债务之日止,以4296113.3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辽宁雨露公司应承担原告亚星公司催款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被告穆棱雨露公司应在其合同项下尚欠原告818513.37元本金部分范围内,与被告辽宁雨露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3元,由被告辽宁雨露公司、穆棱雨露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占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6671942619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7号7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