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巩县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626民初80号 |
案号 |
(2021)黔2626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巩县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健借款本金186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265596.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8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64.00元,减半收取20132.00元,由被告岑巩县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26057078650P |
登记机关 |
黔东南州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舞水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