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5904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6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200元;于2019年9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19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20年1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600元;于2020年3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5200元;于2020年4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5200元;于2020年5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5200元;于2020年6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5200元;于2020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及利息1653元;二、若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给付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01360元,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王洪全、王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895元,减半收取计8947.5元,由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20年7月21日前,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敬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77554676882 |
登记机关 |
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满城区满于公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