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423民初365号 |
案号 |
(2019)黔0423执恢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执行人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957,700元。2、驳回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3、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3.5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688.5元;申请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承担6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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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常吕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3750153524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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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南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