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3民初217号 |
案号 |
(2019)桂1103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陈小青、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邹平山、刘良质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王建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上述款项合计19850元(原告已预交12725元),由被告陈小青、王建斌、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682144027U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八达西路路口对面207国道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