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岩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0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3128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崔岩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被告崔占田签订的保证合同。二、被告崔岩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及罚息。(利息和罚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崔岩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