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廷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57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廷宝赔偿原告高增福经济损失6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1432元,被告负担7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