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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海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6********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105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1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被告朱海丰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00402000092018二手贷0000491)。二、被告朱海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91164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307.51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朱海丰以其抵押房产(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21-2-26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7528号)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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