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19)皖1002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03814.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8元,退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0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少),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9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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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小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66294655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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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4幢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