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776号 |
案号 |
(2019)皖1221执3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洁肉类有限公司货款52237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237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小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1611306236C |
登记机关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路上郑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