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3181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承担以借款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振华、彭海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12650元,由被告陈炜、顾振华、彭海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