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377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21民初2579号 | 
| 案号 | (2019)晋0821执恢11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就被告借原告的本金1450000元(其中于2015年4月17日借款250000元、同年4月20日借款950000元、同年4月30日借款250000元),被告同意于2017年1月20日前先返还原告300000元(该300000元系返还2015年4月17日所借原告的250000元,该笔借款原告同意被告给付50000元利息,合计300000元);2017年4月20日前返还原告300000元(该300000元系返还2015年4月30日所借原告的250000元,该笔借款原告同意被告给付50000元利息)。就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所借原告的950000元,被告同意于2017年7月20日前返还原告200000元借款本金并从2015年4月20日按月息1、8分计算相应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2017年10月20日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借款本金并从2015年4月20日按月息1.8分计算相应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2018年一月二十日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借款本金并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按月息1.8分计算相应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2018年4月20日被告返还原告350000元借款本金并从2015年4月20日按月息1、8分计算相应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笔违约,原告可要求全部执行,同时按月息1.8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各笔借款的利息至履行之日。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被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高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21113778724R | 
| 登记机关 | 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山西临猗高新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