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欧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2330********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202民初483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欧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顿珠退还购车款110,000元;二、被告欧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顿珠赔偿损失1,310元;三、驳回原告普顿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欧珠负担2,517元,原告普顿珠负担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