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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47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3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续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月利率 承担自2017年12月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任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续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 承担自2018年3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任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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