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47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3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续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月利率 承担自2017年12月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任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续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 承担自2018年3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任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