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良瑞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83民初574号 |
案号 |
(2019)黑0183执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黑龙江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租赁费60万元、滞纳金18万元,合计78万元;被告黑龙江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尚志镇富民委10009平方米土地及附着物:厂房(373平方米、2257平方米)、办公楼(1370.70平方米)、仓库(525平方米)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返还给原告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523元,由原告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被告黑龙江良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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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海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330093822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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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尚志市经济开发区汉枫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