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银发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3民初1125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建凤与被告永兴银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2016年12月15日先后签订的《龙美大市场摊(铺)位投资协议》已于2020年8月4日解除。二、限被告永兴银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建凤投资款18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永兴银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064227028Q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便江镇人民中路138-142号(济美大厦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