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4604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范华增、郅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军兵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所产生的利息95597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9500000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二、限被告范华增、郅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购买保险支付的35000元费用; 三、被告河北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玉皇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景国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华增、郅苏云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购买保险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600元,由被告被告范华增、郅苏云、河北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玉皇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景国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华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武安市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贺进村东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