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3民初649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水凤、韩永好借款115000元,以及自2019年1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韩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