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洁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3民初1354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洁芳、龙琼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利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洁芳、龙琼瑶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