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雷、宋玉红给付原告王崇波人民币300 000.00元,其中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崇波50 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崇波50 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崇波100 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崇波100 000.00元。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