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27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611775.91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高洪、张黎、黄长亮、王业峰、张馨元对原告徐10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被告徐州市鑫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高洪、张黎、黄长亮、王业峰、张馨元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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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业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71688267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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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奇鸣路一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