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培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5民初3626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培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大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4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利息为1155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王培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