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尚食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东开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0)东开民执字第00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尚食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永堂退还合作费用11800元;二、被告武汉尚食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永堂支付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龚永堂其他诉讼请求。2009-2-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0-07-13 |
发布时间 |
2015-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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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长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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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5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