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0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3987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6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赵冬梅、王坤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187088.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8日利息3343.5元,罚息41.68元,复利50.23元);律师费9526元;申请人对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沥金路23号泰兴楼1幢1座606房的房地产【粵(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311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执行金额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合计为205869.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