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5********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4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1)甘0724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高红军偿还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1184.83元(算至2020年6月21日),计111184.83元。2020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05%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开荣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开荣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红军追偿。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高红军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连带给付原告,被告李开荣对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24元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