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994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何玉萍、张富共同归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995元及截止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16693.78元,本息合计135688.7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18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限期2021年2月20日前付2万元,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2021年11月20日、2022年2月20日前、2022年5月20日、2022年8月20日、2022年11月20日、2023年2月20日、2023年5月20日、2023年8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前各付1万元,2024年2月20日前付清剩余借款本息)。二、由被告何玉萍、张富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限期2021年2月20日前付清)。三、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玉萍、张富位于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委会小邑村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弥房权证寅街镇字第2011-001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何玉萍、张富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两被告逾期次日起可对剩余全部款项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