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G3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1民初1450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购买设备、零部件款等损失总计人民币2,440,253.80元;二、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运费、吊装卸费、加工安装费总计人民币58,060元;三、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费、吊装卸费、运费共计人民币31,340元;四、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税款损失人民币29,686.02元;五、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设备不合格而被罚款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000元;六、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28,000元;七、上述六项共计人民币2,705,339.82元由被告曹红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浩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459元,被告江苏润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4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红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MA1WREG3XF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市斜桥镇敦义大桥东首18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