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9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3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杨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4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息,扣减掉已支付利息391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朱明侠、宿州市宏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刚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被告王刚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同时交纳上诉费20288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302执32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011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