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3********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民终1816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建国、罗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9170.87元及以代偿金额249170.8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来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成都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元,由被告唐建国、罗彬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