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82民初3940号 |
案号 |
(2019)豫1082执2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康食源食品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永达美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蒋宝佐对上述第一款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2684627014R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淇县西环路南段西侧永达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