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4440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2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9980574.45元及罚息(罚息以9980574.4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鹤壁市杨海畜禽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8394元,由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鹤壁市杨海畜禽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2684627014R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淇县西环路南段西侧永达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