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粤桂科技节能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初字第994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贵港市粤桂科技节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48 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48 4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分段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广西横县德力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 524元,保全费767元,共4 291元,由被告贵港市粤桂科技节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议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新区一路正佳电子城629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