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同路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6248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3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华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煤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煤款及利润4008949.22元,并以未清偿债务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胡国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北同路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北华中商贸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927元,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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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09840383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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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6幢3013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