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4民初6224号 |
案号 |
(2021)辽0214执2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55524.85元及利息(利息以55552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保全费3648元,合计13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53元,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2768711053Q |
登记机关 |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