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商初字第00116号 |
案号 |
(2019)苏0703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9.44%计算)。二、被告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伏林、伏祥波、李沐桐、董美玲、程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限额4800000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连云港福宇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隆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伏林、伏祥波、李沐桐、董美玲、程芸连带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连云港久本贸易有限公司、李沐桐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八被告在偿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并将交款凭证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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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3795360391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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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南路58号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