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苏0311执3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利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539936.44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1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徐州利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1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利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33200元;三、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抵押财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C3-0-2016-0096号)享有优先权[本案与(2019)苏0311民初2057号案件优先受偿的总额不应超过20000000元];四、被告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冰海、陈阳、王兴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40元,由被告徐州利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冰海、陈阳、王兴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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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48713748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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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县利国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