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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5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民终9856号
案号
(2021)冀0184执9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解除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解除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被告杨敏签订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三、限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直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1月7日后按照上一年12月份lpr利率上浮50%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执行利率;对于合同约定分期还款而逾期还款部分,在前述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四、被告杨勇、被告杨敏对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的上述债务分别按照20%、20%、12%、14.67%、13.33%、20%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勇、被告杨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追偿;七、驳回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负担,被告杨勇、杨敏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融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汇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20%、20%、12%、14.67%、13.33%、20%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期间,上诉人金河担保、汇海担保围绕其上诉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冀018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行唐联社未尽到贷前审查义务,向和顺珠宝永盛商贸支付的3000万元,造成资金回流。贷款发放后未尽到贷后检查的义务,直接导致不能及时挽回损失。鹿泉联社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致使杨勇、杨敏等人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借款,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贷款不能收回的不利后果,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证据二、2016冀0104民初第3006号调解书。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据二、证据三用以证明:行唐联社如能在上诉人第一次告知其借款人缺乏偿债能力时,即时主张债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必然能够在2019年获得本金借款本金15%的回款。即便华信学院不能向原审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可以依据对华信学院的追偿权,能够在2019年追回本金的15%。因此,因原审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借款本金15%不能收回的损失部分,担保人应当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证据四、(2019)冀04民终38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金河公司自2015年2月起每年向原审原告致函,明确告知借款人华信学院缺乏偿债能力的事实,催告其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但其直至四年后才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直接造成利息损失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成倍的扩大。因原审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原审原告放任而扩大的损失,对此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行唐联社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因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复印件,当场无法核实,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判决书和本案无关,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因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调解书没有上诉人所陈述的内容,和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四同证据三的意见。被上诉人华信学院质证意见,同鹿泉联社的质证意见。被上诉人杨勇质证意见,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于真实性方面,由于其所提供的均为复印件,当庭无法核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三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695872939W
登记机关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71号维多利亚2-2-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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