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兆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01********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2民初3984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兆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雯借款本金815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2至2016年10月18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为144000元;以8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肖兆明、肖兆荣、十堰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肖兆明、肖兆荣、十堰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兆会追偿。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58元,减半收取47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肖兆会、肖兆明、肖兆荣、十堰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7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