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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8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414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恢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覃将经济损失227064.5元。 被告陈业忠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覃将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1元,由原告覃将负担1617元,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陈业忠共同负担4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陈业忠在赔偿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300588602423R
登记机关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注册地址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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