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02民初414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覃将经济损失227064.5元。 被告陈业忠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覃将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1元,由原告覃将负担1617元,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陈业忠共同负担4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美恒科技有限公司、陈业忠在赔偿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588602423R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