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3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2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2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建军偿还原告徐庆辉借款16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合计180000.00元。分别于2021年5月16日给付10000.00元、5月20日给付20000.00元、5月31日给付20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50000.00元,2022年9月10日前给付40000.00元,2023年1月21日前给付40000.00元;二、被告卢建军必须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视为全部付款时间到期,原告徐庆辉可对全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由卢建军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8%计算利息;三、被告六安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卢振宇不承担3给付借款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为1950.00元,由原告徐庆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