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6235.42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从2017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1.5倍,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程华、朱光霞对被告程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程卫、程华、朱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5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